金年会

金年会 勞動人事争議調解工作細則(試行)

發布者:黨政辦公室發布時間:2020-10-21浏覽次數: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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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争議調解工作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諧校園建設,保障學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的精神,我院将逐步完善教職工矛盾争議訴求協調機制,并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條教職工矛盾争議訴求協調機制是在工會、人事等部門參加的,采取暢通訴求渠道、注重矛盾調解等措施,及時預防和處理教職工各類矛盾争議的工作機制,是和諧校園建設的一個重要的工作載體。

第三條 調解組織依法調解學院與教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人事争議:

1.因學院開除、除名、辭退教職工和教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的争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争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協議、聘任、錄用、調動等發生的争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調解的其它勞動人事争議。

第四條 調解勞動争議應遵循的原則:

1.當事人自願申請,依據事實及時調解;

2.同當事人民主協商;

3.當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尊重當事人向上級申訴、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第五條 調解組織的職責:

1.調解學院内部發生的勞動争議;

2.檢查督促争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情況;

第六條 學院設立調解委員會,學院中層行政管理單位設立調解小組。院調解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調解小組開展工作。

第七條 院調解委員會、調解小組人員組成:

1.院調解委員會由3名以上教職工代表、3名以上工會代表和3名以上學校代表組成。

2.中層行政管理單位調解小組由教職工代表1人、部門工會負責人和部門領導組成。

第八條 調解委員會負責人由分管院領導擔任;調解小組負責人由各中層行政管理單位領導擔任。

第九條 調解組織成員應是辦事公道、為人正派、密切聯系群衆、具有一定勞動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及實際工作能力的人擔任,需要調整時,應由原推舉單位或組織按規定另行推舉或指定。

條  訴求渠道和程序

(一)教職工可通過以下渠道進行訴求:

1、口頭訴求:教職工可以用電話或直接到訴求協調小組辦公室将訴求内容向訴求協調小組反映。

2、書面訴求:教職工可以将訴求材料直接遞交訴求協調小組。

3、網絡訴求:教職工将訴求材料通過系統訴求協調小組提供的網絡地址直接提交訴求協調小組。

(二)訴求的基本程序

1、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争議發生之日起10日内,向訴求協調小組提出訴求。

2、教職工将訴求内容告知訴求協調小組,并提供訴求的具體事項、事實和理由。

十一條  訴求回應的形式和辦法

(一)直接給予回複。針對教職工訴求的内容,訴求協調小組在了解相關情況後,需在10個工作日内給予訴求的教職工直接的回複。

(二)重大而複雜的訴求内容,需通過調解的方法來解決的,可啟動協調的工作機制。

十二  訴求調解小組調解矛盾争議的原則和範圍:

(一)訴求調解小組應遵循以下原則調解矛盾争議

1、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2、當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規時一律平等原則。

3、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原則。

(二)調解的範圍為訴求協調小組職責内調解的矛盾争議。

(三)人民法院或者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矛盾争議,訴求協調小組不再受理。

十三條  發生争議的一方當事人在5人以上,且有共同申請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代表的人數由訴求協調小組确定。

第十  訴求協調小組調解矛盾争議,應當自訴求發生之日起30日内調解完畢。如遇特殊情況,經訴求協調小組研究可适當延期。調解期滿,當事人雙方未達成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十  調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及時指派訴求協調小組成員對争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并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二)訴求協調小組組長或由其指定的人員主持召開由争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

(三)訴求協調小組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争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公正調解。

(四)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在調解書中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争議事實和協議内容,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調解員署名,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

(五)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由訴求協調小組組長簽名、蓋章。

第十條  矛盾争議雙方當事人應當尊重訴求協調小組的工作,自覺履行調解協議,不得有傷害調解人員的言行和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十條  訴求協調小組對回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第十  訴求協調小組和矛盾争議雙方當事人應嚴守如下調解紀律:

(一)訴求協調小組成員應遵紀守法、公正廉潔、不準洩露秘密和個人隐私。

(二)教職工在矛盾争議調解期間不能影響正常工作。

(三)矛盾争議行政方當事人應尊重矛盾争議教職工,認真聽取教職工陳述,不得用行政手段幹預調解或對矛盾争議教職工進行壓制打擊。

(四)當事人雙方應該互相尊重、充分協商,不得無理取鬧、幹擾、妨礙調解。

(五)在矛盾争議達成協議前,或調解不成,争議雙方仍須按有關決定執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雙方都應自覺主動履行調解協議。

(六)在調解過程中故意傷害調解小組成員的,按照有關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調解小組成員參加調解活動,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八)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人事争議,調解小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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