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

金年会學生管理規定(修 訂)

發布者:黨政辦公室發布時間:2021-10-12浏覽次數: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管理行為,維護金年会(以下簡稱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金年会章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本學院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成人高等學曆教育的學生參照執行,特殊規定除外)。

    第三條  學院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将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職業技能考核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職業技能證書;

    ()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适當方式參與學院管理,對學院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或黑龍江省教育廳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一)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學院錄取通知書和其它相關證件,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學院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事先向學院招生辦及二級學院請假,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未經請假、請假未批準者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應按時報到,各學院及相關部門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合格者辦理入學手續,予以學籍電子注冊,正式取得金年会學籍并發放學生證。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合或者違反國家招生規定者,由學院區别情況,對其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報到入學後,學院将按照教育部錄取數據進行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學生本人應在規定時間及時登錄學信網進行确認(新生自查),建立學信檔案。由于學生個人在報名、錄取、入學時填報信息不一緻而導緻不能通過教育部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或畢業證書學曆電子注冊的情況,由學生個人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對患有疾病和當兵入伍的新生,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患病學生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認定短期(一年)治療可達到健康标準但不能在校學習的,由學生本人申請并經學院批準後,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當兵入伍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入伍通知書、《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等,由學生本人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在通知之日起兩周内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者,将取消其入學資格。患病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内經治療康複,可以于下年度開學前兩個月向學院教務處學籍科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院複查合格後,按當年新生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内,學院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

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二)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三)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專業類别體驗要求,能否正常學

習。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者,一經查實,學院立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部門嚴肅查究。

    第十三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校曆規定按時到校,并持學生證到所在二級學院辦理報到注冊手續。任何人不得為他人代注冊。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事先由學生本人向所在二級學院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未經請假、請假未批準或逾期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注冊資格。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對未按時返校注冊不足兩周的學生,返校後補辦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兩周内,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學雜費,對未按學院規定足額繳納學雜費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生,學院不予注冊,學籍注冊狀态為“暫緩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二)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實驗、實訓、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實踐)等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真實記入成績冊,并真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具體根據《學生管理規定總則》制定學生成績管理規定細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課内教學的情況綜合評定。

    學生創新創業與專業學習相關,經過認定可計入學分。

    學生軍訓成績考核由軍事技能、軍事理論兩部分組成。軍事技能成績依據學生參加訓練的情況(受訓效果、出勤、紀律等方 面)綜合評定;軍事理論成績由軍事理論教研室統一組織考試。軍事技能未通過的學生及補錄未參訓學生需在第一學年第二學期周日進行補訓(計劃由武裝部統一安排),無故曠訓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予安排補訓,與畢業年度錄取的新生一起訓練。

    第十八條  學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以及留級、重修等要求,具體根據《學生管理規定總則》制定學生成績管理規定細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院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處分解除後,按照學校教務處安排來校進行該課程補考或者重修。

    第二十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院定期組織學生開展誠信教育主題活動,對考試違紀、剽竊他人學術成果等行為,将以适當方式記載,對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三)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原則上應當在學院當年錄取的就讀專業完成學業。特殊情況下,對于一、二年級(第三學期)學生,如學生确有興趣和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可申請調整專業。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有特殊困難(需提供二級甲等醫院以上診斷證明),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的,可申請轉學。轉專業、轉學由省教育廳及相關省級教育廳審批備案。

(四)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三年制高職(含休學)六年、五年制高職(含休學)七年。

    第二十四條  學生創新創業最長學習年限8年。

    第二十五條  學生申請休學經學院批準或學院認為應當休學者,可予以休學。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休學經學院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次。休學期間已交費用不退,複學後已交費用有效。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全部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學院認為必須休學者。

    (四)因創新創業予以休學者。

    第二十六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保留學籍或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後兩年。

    第二十七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院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院提出複學申請,經學院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五)退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院要求或者在學院規定年限内(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或因曠課獲留校察看處分,再曠課24學時者;

    (五)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凡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應予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提出報告并附相關材料,二級學院書記簽署意見并送學生處審核,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院出具的退學決定書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送交本人。無法送交的在學院網站公告後生效,同時學籍管理部門進行備案。本人申請退學的,需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而後履行學院學籍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學院出具的退學決定書同時報黑龍江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  退學的學生,必須在被通知之日起兩天内辦理完退學手續自動離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學院,因非法滞留學院引發的和離校後出現的一切後果,由學生本人和家長負責。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條  退學學生的學費問題,依據黑龍江省有關部門下發的文件精神執行。學生已辦理入學手續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學生退費依據按月退費的原則執行;

    (二)退費時間:本人申請退學的以審批部門審批時間為準,學院決定應予退學的以退學決定書的時間為準。

    第三十三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部達到畢業要求,且日常行為考評成績三年修滿1800分,準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畢業時,畢業生填寫“畢業生離校審批表”,辦理相關離校手續,持審批表領取畢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可以按照學校教務處安排來校進行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合格後頒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六條  對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院頒發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七)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要填寫的個人信息的,必須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地市級以上公安局證明、戶籍證明等)。

    第三十九條  學院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将頒發的畢()業證書信息報黑龍江省教育廳注冊,并由黑龍江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院不發給學曆證書;違規發出的學曆證書,學院予以追回、撤銷并報黑龍江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一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後給予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八)學籍處理程序

    第四十二條  凡涉及休學、複學、保留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留級、退學、轉專業、轉學等各種學籍變化的,或因在學習期間出國、應征入伍等影響學業正常進行的,以及其他涉及學生自身學業問題的情形,一律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學生家長(監護人)簽字同意,經輔導員初審,二級學院書記簽字審核,學籍管理部門審定,上報主管院長批準。

    第四十三條  有關學籍問題的申請、咨詢、訴求的受理單位為學院學籍管理部門。學籍問題最終處理結果,由學院學籍管理部門上報黑龍江省教育廳備案。

    各二級學院承擔公示和執行職責,并負責通報班級輔導員及學生本人。

(九)二級學院主要職責

    第四十四條  負責根據新生入學通知書、身份證、電子錄取數據、錄取專業、考生檔案等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審查。發現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及時報送學籍部門進一步複查,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學籍。

    第四十五條  負責依據“一個不能多、一個不能少、一個不能錯”為原則将新生報到入學、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當兵)學生學籍信息及時上報教學籍部門。

    第四十六條 負責按教務處制定的編班原則和下發的專業、班級、學号代号編制要求進行編班。

    第四十七條  負責學籍信息采集、校對,指導學生登陸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籍查詢。

    第四十八條  負責學籍卡、高等學校畢業生登記表、畢業生離校審批表的填寫;離校手續的辦理。

    第四十九條  負責新生檔案的收取,在校生學生檔案内容的充實,應屆畢業生檔案上交教務處。

    第五十條  負責畢業生畢業資格的初審,畢業生畢業證書領取、發放。

    第五十一條  按學院規定程序辦理休學、複學、退學、留級、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當兵)等工作,明确學工辦及輔導員工作職責,負責學生休學(按時督促複學) 、退學、複學、留級、保留學籍(當兵)等手續辦理及保存記錄性檔案。

    第五十二條  負責組織應屆畢業生按規定時間、地點進行圖像信息采集。

    第五十三條  負責報送學生留級名單。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五十四條  學院、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院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五十五條  學院積極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學院學生會是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在學生工作部、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的學生組織,是學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民主建設和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學生鍛煉成材的重要途徑。學院學生會每年進行一次換屆。學院設立學生總會,各二級學院設立學生分會。

    第五十六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學院發現學生在校内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條 學院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院内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十九條  學院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經批準同意後方可開展活動。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學院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院批準。

    第六十條  學院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一條  學院開展學生資助誠信教育主題活動,正确樹立學生誠信價值觀念。

    第六十二條  學院鼓勵、支持學生以專業實習、思想教育、社會服務等形式開展的社會實踐活動。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院、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六十三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院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四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省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不得登陸非法網站,不得利用計算機網絡制作、複制、查閱、發布和傳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實施的;

   (二)煽動颠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以及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煽動非法集(聚)會、遊行和示威,破壞社會秩序和學院穩定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實、制造謠言、散布虛假和欺騙信息的、或者散發惡意信息的;

   (七)竊取、洩露國家機密以及商業秘密的;

   (八)宣傳邪教、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違法犯罪的;

   (九)诋毀、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和聲譽的;

   (十)含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五條  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六條  學院依據國家相關文件要求,按照一定比例,采取授予榮譽稱号、頒發獎學金等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多種形式對優秀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院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其他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七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院視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六十八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 警告;

         () 嚴重警告;

         () 記過;

         () 留校察看;

         () 開除學籍。

    第六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違反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條  學院依據《學生管理規定總則》制定學生違紀處分細則,細化學生因打架鬥毆、損壞公物、偷竊詐騙、賭博等行為應給予的其他紀律處分。

    第七十一條  學院對學生的處分,遵循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恰當的原則進行。

    第七十二條  學院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七十三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七十四條  學院對學生做出處分,由學院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院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黑龍江省級教育廳備案。

    第七十五條  學院對學生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六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院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七十七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院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必須在被通知之日起兩天内辦理完離校手續離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學院,因非法滞留學院引發的和離校後出現的一切後果,由學生本人和家長負責,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七十八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主管學生副院長、職能部門負責人、負責調查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七十九條  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做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有關職能部門或院長辦公會議重新研究決定。複查決定需以書面形式遞交學生本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院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院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八十一條  學生如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向黑龍江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二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院或者黑龍江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規定另附相關細則,是細化的管理制度,細則與本規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四條  修訂後的規定經院長辦公會讨論通過,黑龍江省教育廳備案,于201791日正式實行,原200791日試行的原規定同時廢止。

    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由學生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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