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

金年会學術不端行為認定與處理辦法

發布者:黨政辦公室發布時間:2020-10-21浏覽次數:35

金年会學術不端行為認定與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維護學術道德,倡導學術誠信,防止學術失範,促進學術自律,保障學院學術活動健康持續發展,根據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金年会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以金年会名義從事的各類學術活動,包括論著撰寫、項目研究、知識産權、獎項申請以及學術交流等。

      第四條 金年会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院學術委員會”)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本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及學生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負責學術誠信和不端行為舉報相關事宜的咨詢、受理、調查等工作。

       學院科研處作為學院受理與調查學術不端行為的日常執行機構。

      第五條 學院人事處、教務處、學生工作部、科研處、紀檢監察處等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内,根據本辦法及院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章 認定與處理原則

      第六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尊重事實。在調查、取證、認定及處理學術不端行為過程中,應根據舉報資料,及時組織調查取證,确定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事實為依據進行認定與處理。

      (二)程序合法。調查取證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舉報人、被舉報人及證人人格,保護其合法權益。調查處理程序公正透明,依法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名譽權和隐私權。接到舉報後,未作出調查結論之前,學院保障被舉報人的正常教學、科研活動和相關利益不受影響。

      (三)教育和預防結合。加強學術規範教育制度,将學術規範和學術誠信教育作為教師培訓和學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活動。引導教師和學生自覺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營造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

      逐步建立學院各類人員學術誠信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職務聘任、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推優、獎勵等過程中,加入學術誠信考核環節并作為重要依據。

第三章 受理與調查

      第七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确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确的,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八條 院學術委員會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 學院有關部門接到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後,需将舉報材料按程序及時遞交院學術委員會院學術委員根據會議事規則及程序,提交學院處理。

      第十條 院學術委員會在接到舉報之後5個工作日内,根據舉報内容及初步證據,讨論決定是否立案調查。決定立案的,報學院審核、批準後簽署立案書,并通知實名舉報人和被舉報人。

      第十一條 舉報内容不屬于學術不端行為的,對實名舉報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第十二條 立案後,由院學術委員會成立調查組。調查組成員不少于3人,調查組成員應當包括學院紀檢監察處指派的工作人員,可以邀請同行專家參與調查或者以咨詢等方式提供學術判斷。

      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可以邀請項目資助方委派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調查。

      第十三條 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

      第十四條 調查組的組成人員與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導師學生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組成員的回避由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決定,院學術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學院黨委決定。

      第十五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調查過程中,不得洩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十六條 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認為必要的,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調查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協助。

      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隐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八條 調查過程中,出現知識産權等争議引發的法律糾紛的,且該争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應當中止調查,待争議解決後重啟調查。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進行調查的,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後,恢複調查。中止調查期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十九條 調查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對調查的内容和結論作出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主要内容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确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情況複雜、影響重大的學術不端行為,或有其他特殊事項需要繼續延長調查期限的,可由調查組提出延長調查申請,經院學術委員會報請院學術委員會主任聯席會同意後執行。

第四章 認定

      第二十條 院學術委員會應當對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的,應當聽取調查組的彙報。

      依據審核後的調查報告,院學術委員會組織召開全體會議,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作出認定結論。

      第二十一條 認定結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且必須經出席會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決定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被舉報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僞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或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标注資助基金項目;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導師增列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将已錄用的學術論文一稿多發;

      (八)其他根據學院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于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院學術委員會負責将認定結論以書面形式轉達舉報人、被舉報人。舉報人、被舉報人對調查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内,書面向院學術委員會提出申訴并說明申訴理由。院學術委員會7個工作日内召開主任聯席會議決定是否接受申訴,并書面告知申訴人。

      第二十四條 決定受理的,院學術委員會應當組成新的調查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重新進行調查,形成最終認定結論。

第五章 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有關職能部門根據院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進行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

      (一)通報批評;

      (二)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請資格;

      (三)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号;

      (四)辭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除以上處理辦法外,同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号等利益的,學院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于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一經發現并查實有學術不端行為,立即取消其在學院訪問或進修的資格,同時通報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所在單位。

      第二十七條 在職務晉升、崗位評聘、評優評先、考核評估等環節,相關部門應認真審查候選人遵守學術道德的情況。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人員,視情節輕重,決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報資格。

      第二十八條 在科研項目申報、科技成果獎勵、科研榮譽獎勵等環節,對已認定的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人員,視情節和後果嚴重程度,決定取消今後一至三年科研項目、成果獎勵或榮譽獎勵的申報資格,并對已獲得的項目、獎勵等予以取消或建議取消。

      第二十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過失并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配合調查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第三十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理:

      (一)僞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舉報或提供證據的;

      (三)幹擾、妨礙調查核實的;

      (四)打擊、報複舉報人、證人的;

      (五)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七)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八)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三十一條 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5個工作日内送達實名舉報人和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内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

      (三)處理意見和依據;

      (四)救濟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學院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屬于本單位人員的,學院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不屬于本單位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章 争議解決途徑

      第三十三條 舉報人或者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0日内,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或申請複核。

      異議和複核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四條 學院收到異議或者複核申請後,由有關職能部門和院學術委員會組織讨論,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決定受理的,有關職能部門或者院學術委員會可以另行組織調查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複核結果決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或者申請複核的,不予受理;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中未涉及到的學術不端行為表現形式,由院學術委員會集體讨論,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此前發布的有關規章、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中未作規定的,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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