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人的“不正當利益”如何追繳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時間:2022-08-14浏覽:10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與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明确,對于行賄所得的不正當财産性利益依法予以沒收,不正當非财産性利益要予以糾正。由于行賄行為的差異性,行賄人獲得的不正當利益也有多種表現形式。不正當利益如何認定,範圍包括哪些?筆者結合實踐談幾點體會。

行賄人的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通過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财物,通過對方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的與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行業規範、公平原則等不符的利益。對行賄人不正當利益追繳的規定,主要包括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兩高”《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财産性利益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因行賄犯罪取得财産性利益以外的經營資格、資質或者職務晉升等其他不正當利益,建議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以及前述《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中的有關規定。

“不正當利益”的認定。哪些行為屬于不正當利益,決定了追繳的範圍。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

一是應當準确區分不正當利益與正當利益。正當的利益不應當予以收繳,根據其主觀方面的不同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行為人的目的是獲得正當的利益,譬如甲因經辦人員乙故意刁難,遲遲領不到其應當享受的補助金,而給予乙财物,希望乙能盡快發放。因該補助金系甲應得的合法利益,故即使乙構成受賄罪,甲也不構成行賄罪,相應的利益也不應追繳。另一種情形是,行為人不知其請托事項是否正當,或自認為是不正當利益,但客觀上其所獲得的利益屬正當利益。譬如丙希望自己的企業能獲得财政補貼,給予經辦人員丁财物,但丁發現丙的企業已經在财政補貼名單中,便按正常程序向丙的企業發放了資金,因丙客觀上未獲得不正當利益,根據主客觀相一緻的原則,同樣不構成行賄罪,所得利益也不應追繳。

二是要全面把握“不正當”的内涵。按照《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行賄人的不正當利益,既包括結果的不正當,即所謀取的利益本身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也包括手段的不正當,即謀取的利益本身可能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但國家工作人員是通過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行為人提供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這兩類不正當利益,均應予以追繳。

三是要注意索賄犯罪中的“不正當利益”。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财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所以,即使行為人是受國家工作人員勒索而給予财物,但如果事後接受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的不正當利益,筆者認為雙方即達成了行受賄合意,行為人具有了行賄犯罪的故意,構成行賄罪,其所得利益同樣應予以追繳。

不正當利益的範圍。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犯罪所得的追繳,與刑法所規定的罰金和沒收财産的概念不同,并非刑罰,不具有懲罰性,因此在追繳過程中,必須認真分析研判追繳的範圍,充分保障行賄人合法的人身和财産權益。

行賄人因犯罪所獲得的利益類型多樣,既有财産性的,如獲得獎補資金、稅收返還、減免行政處罰金額等;也有資格性、條件性的,如獲得項目中标資格、取得學曆學位,加快行政審批等;亦有兩類相結合,如加快貸款審批發放進度、獲得與國有企業合作投資機會等。《解釋》明确了行賄的犯罪所得既包括不正當财産性利益,亦包括“經營資格、資質或者職務晉升等其他不正當利益”。因此,對行賄人不正當利益的追繳,既包括其因行賄犯罪直接或間接獲得的任何财産性利益,也包括因行賄犯罪而獲得的非财産性利益。

對于不正當财産性利益,沒收的範圍應涵蓋直接和間接利益。實踐中,直接财産性利益的金額一般較易确定。間接财産性利益往往不易計算,如獲得工程建設資格後,行賄人通過行賄行為,在商業機會中獲得了排他優勢,後通過正規生産經營、施工建設産生了财産性利益,或将上述排他優勢混合自身合法收入用于投資、辦廠、理财、置業等行為,所獲得的收益屬于間接财産性收益。筆者認為,從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避免行賄人得利的角度而言,應在區分行賄人合理成本支出後,對其餘所獲不正當利益及孳息予以追繳。

對于不正當非财産性利益,如職務職稱、政治榮譽、經營資格資質、學曆學位等,要督促相關單位依照規定通過取消、撤銷、變更等措施予以糾正。但實踐中,此類利益往往情況複雜且具有無形性,認定處理的難度較大。筆者認為,對行賄人因行賄行為所獲得的非财産性利益,即使後續的行為是合法行為,原則上亦應“自始糾正”,如行賄人通過行賄行為獲取的入學、入伍、入職機會,即使後續通過正常的考試、提幹、聘用等程序,獲取了學曆學位、職務崗位等資格,因其取得的機會屬于犯罪所得,故一般應予以取消、撤銷、糾正;同理,行賄人通過行賄行為獲得的職務任命、政治榮譽、經營資格資質等機會,即使其案發時已具備相應能力、資質、資格等條件,鑒于其獲取機會的行為構成犯罪,一般也應予以取消、撤銷、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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