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

金年会學生違紀處分規定(修訂)

發布者:黨政辦公室發布時間:2021-10-12浏覽次數: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生的科學管理,推進依法治校,規範學生違紀行為的處理程序,及時準确處理各類學生違紀事件,建立正常的校園秩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學院正式注冊的高職學生。

第三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學院紀律行為的學生,學院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四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有進步表現,畢業前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間再次受到紀律處分,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規定兩個及兩個以上條款的,選擇處理較重的一個條款進行處理。兩個處理等級相同的,則加重一級處理。

學生受到違紀處分後再次違紀加重一級處理,多次受到紀律處分,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  受處分學生在違紀考核期内不得參加當年的評優、評獎(含獎學金)活動,同時負擔因違紀行為引起的相應經濟損失。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分:

(一)違紀後掩飾事态真相、編造假情況蒙騙組織、認錯态度差;

(二)對檢舉人、證明人威脅、打擊報複。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者,給予從輕處理

(一)違紀後,在學院尚未掌握的情況下,主動向學院交待;

(二)有立功表現者。

第八條  任何學生在本規定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有超越本條例的特權。禁止任何人為違紀學生說情或故意幹擾阻撓正常的查處工作。

第九條  對學生違紀行為有功的檢舉人、證人,查處工作部門負有保護義務,可以給予适當獎勵,檢舉人的檢舉材料必須保密。

第十條  學生違紀查處人員應當嚴格依據處理程序與規定秉公辦理,違反者學院追究其相關責任。任何錯誤的學生違紀處理決定均應及時糾正。

第二章  關于違反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第十一條  有違反黨和國家政策、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者,按下列情況給予處分:

(一)情節較輕,經教育願意改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情節嚴重,經教育尚能改正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情節嚴重,經教育堅持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公共秩序,擾亂社會治安、破壞安定團結者,給予如下處分:

(一)組織、策劃非法罷課、集會、遊行、靜坐、絕食或聚衆沖擊黨、政、軍等機關或嚴重阻礙交通的,給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的,給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有損國家尊嚴或學院名譽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制造、宣揚、參與封建迷信的,給予嚴重警告(含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違反憲法、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形式犯罪、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被處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判處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緩期執行(屬過失犯罪)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被收容審查釋放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被處以行政、刑事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受到公安部門治安罰款者。

1.罰款金額在2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罰款金額在200-50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

3.罰款金額在1000-2000元者,給留校察看。

4.罰款金額在2000元以上且性質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章  關于偷竊詐騙

第十四條  凡有偷竊、詐騙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産者,給予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撬竊作案者,經保衛、公安部門查實,按下列情況給予處分:

(一)作案價值1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作案價值100---3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作案價值300---500元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作案價值500元以上并受司法部門處罰、性質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多次作案總價值在500元以上并受司法部門處罰、性質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經保衛或公安部門确認撬竊者,雖未竊得财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犯有第(六)條并受司法部門處罰、性質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  關于損壞公物

第十六條  在校園亂塗、亂畫、亂張貼,破壞環境衛生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故意損壞公共或他人财物,破壞學院設備、家具、房屋等設施,除賠償經濟損失外,根據損壞财物的價值給予下列處分:

(一)損壞價值50元以下,給予警告處分。

(二)損壞價值501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損壞價值10020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損壞價值2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損壞公物并造成不良影響者,應參照上述條款加重一級處理。

第十八條  故意破壞消防設施,比照損壞一般公物加重一級處理。

第五章  關于打架鬥毆

第十九條  肇事、策劃、打架、參與、僞證提供兇器者:

(一)(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1)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警告處分;(2)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3)動手緻他人輕傷者,視性質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4)動手緻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1)策劃打架并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2)後果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以“勸架”名義,參與打架(偏袒一方),使事态發展,并産生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四)(1)故意作僞證,給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2)打架者如有做僞證行為,加重一級處分。

(五)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六)在打架過程中,持械打人者,視後果程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犯有第十九條并受到司法部門處罰、性質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章  關于曠課和考試違紀

第二十條  無故曠課(曠課一天按6學時記)累計學時達到下列者:

(一)累計曠課12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因曠課獲警告處分者(已曠課12學時),再曠課12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因曠課獲嚴重警告處分者(已曠課24學時),再曠課12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因曠課獲記過處分者(已曠課36學時),再曠課24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因曠課獲留校察看處分者(已曠課60學時),再曠課24學時,按自動退學(或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六)未經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按自動退學(或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考試違紀學生,監考人員應判其違紀,取消考試資格,試卷作廢,違紀科目成績以“舞弊行為”記載。

第二十二條  測驗、考試(考查)違紀者給予下列處分:

擾亂考場秩序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其它考試(如英語A級、等級考試)違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測驗違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期末考試(考查)違紀者,給予記過處分。

(五)考試(考查)協同違紀者,給予記過處分。

(六)參與集體考試違紀者給予記過處分,組織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理。

(七)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行為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八)曾因考試違紀受過處分,再次考試違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九)以各種手段竊取試題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理。

(十)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十一)違反考試紀律,證據确鑿,而态度極其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十二)其它嚴重作弊、擾亂考場秩序行為,制止後無效者,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第七章  關于打麻将、賭博

第二十三條  在校園内打麻将,沒收麻将,并給予警告處分。有賭博行為者,按第二十四條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以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實物為賭注,用抽簽、設彩、麻将、撲克或其他方式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含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組織者或發起者加重一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參與三次校内賭博或參與一次社會賭博,一經查處,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第二十六條  因賭博導緻打架鬥毆或搶奪财物者,參照本條例第十九條加重一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明知同學賭博而不制止、不勸告,也不向學院有關部門報告或提供賭具或場地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紀律處分。

第八章  關于其它違紀

第二十八條  飲酒與酗酒

(一)學生在校期間,嚴禁在校内飲酒,違者給予全院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二)凡酗酒、尋釁滋事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累計三次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理;因酗酒發生後果所用醫藥費自理,誤課按曠課論處,損壞公私财物按故意損壞公私财物論處。

第二十九條  違反大學生行為準則,影響惡劣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學生必須遵守《學生公寓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對嚴重影響公寓安全、住宿秩序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同時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取消住宿資格。

(二)學生私自進入異性公寓、私自留宿外來人員,違者給予記過處分;寝室内留宿異性者及被留宿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理;有異性、往來人員在宿舍内過夜,知情不報者給予警告處分處分。

(三)學生在公寓内進行販賣、出租、放映、商務等經營性活動,發放、張貼傳單。在公寓内進行非法放貸、傳銷、傳教、封建迷信等活動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學生在寝室内吸煙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學生在公寓内高空抛物、亂丢垃圾、大聲喧嘩、打鬧、跳舞、溜冰、玩球、亂塗亂畫、飼養寵物、亂存放自行車、摩托車等不文明行為,經批評再次違犯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支持不良影響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在公共區域及寝室内私接亂拉電線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七)學生在寝室内違規使用違禁電器(電爐、電吹風、“熱得快”、插電熱水器、電熱杯、電熨闆等電器)、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品、私藏管制刀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公寓統一熄燈後不按時歸寝者,給予通報批評;累計三次者給予警告處分。未經批準夜不歸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經批評教育,多次違反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學生爬牆(窗)進出學生公寓,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九)衛生不合格寝室由公寓管理科給予通報,累計三次以上給予寝室全體人員警告及以上處分,經批評教育,仍不改者,給予離校察看處分并取消住宿資格。

(十)在教室、公寓等公共場所喧鬧、尋釁滋事以及有其他類似行為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利用電腦、電話及其他類似方式,對異性進行騷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紀律處分。

(十二)私拆别人信件、郵件,破壞私人财物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由此引起的損失應予以賠償。

(十三)住宿學生幹擾、阻礙、威脅、恐吓、漫罵、毆打公寓管理人員及學生幹部正常工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四)在公寓内私自翻越門禁、護欄,不進行面部識别進出公寓門禁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門禁設施損壞的給予記過處分,并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利用計算機及網絡實施以下行為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制造、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的,給予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

(二 )未經批準破譯他人密碼,非法盜取、公開或删改他人資料,給予嚴重警告(含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網絡上冒用學院名義發布虛假廣告或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诽謗的,給予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

(四)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或複制傳播有礙社會治安及違反社會公德的信息者,給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利用網絡制作、複制、傳播、販賣或組織觀看反動、淫穢、迷信、邪教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或非法出版物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在校内公共場所散布封建迷信、淫穢言論和傳看封建迷信、反動、淫穢書畫,收聽、收看淫穢、反動音像制品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學院消防管理規定造成失火者,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損失,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社會實踐、教學實習等活動紀律,造成事故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為首者加重一級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教學樓、實驗樓、圖書信息中心、機房管理規定造成後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并賠償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五條  受違紀處理者或他人幫助受違紀處理者對證人、檢舉人、查處工作人員進行威脅、打擊報複的,給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生班級、學生社團等學生集體組織實施違紀行為應負違紀責任,所在二級學院或其主管部門可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直至采取強制整頓、改組、解散等治理措施,并對直接負責的主要學生幹部或組織者根據本條例規定的相關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七條  無理取鬧、妨礙、幹擾學院工作人員(含正在執行公務的學生幹部)正常工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出言不遜、威脅、辱罵、毆打老師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第三十九條  學生幹部利用職務之便違紀者,免去其職務同時,比照一般違紀行為加重一級處理。

第四十條  抄襲、篡改、僞造、買賣、代寫論文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第四十一條  侵犯他人及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第四十二條  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第四十三條  宣傳、組織、誘導他人參與不良貸款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十四條  非法騙取、盜取他人個人信息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四十五條  疫情期間,對不參與、不配合學校防疫工作(包括打卡、健康情況上報、檢查檢驗、網絡宣傳班會活動等)的學生,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或通報批評,第二次給予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視情節嚴重性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并取消住宿資格。

第四十六條  疫情期間,學生未履行請假程序私自離開校園,宿舍樓封閉後未請假私自離開宿舍樓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四十七條  學生因不配合學校防疫工作并與防疫工作人員發生沖突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并取消住宿資格,清潔嚴重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第四十八條  在疫情期間故意瞞報、謊報行程數據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十九條  學生未經輔導員老師批準,私自寫請假條,并模仿輔導員老師的筆迹準假,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處理。夥同他人僞造輔導員微信造假請假記錄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處理。

第五十條  在公共網絡上诽謗造謠诋毀學校形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加重一級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有猥亵、偷窺、偷拍、侮辱他人、侵犯個人隐私等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處理。

第九章 學生違紀處分的處理程序

第四十五條  違紀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或查處相關部門,對違紀學生提出處理意見,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形成文字材料報學生處審核。

第四十六條  對違紀學生給予開除學籍以下處分,由學生處會同相關二級學院協商決定并報主管學生工作副院長審批;給予違紀學生退學、開除學籍處理,需報院長辦公會或院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四十七條  學生違紀處分決定由學院學生處以通報的形式在學院内公布(涉及學生隐私問題,處分決定可不予公布)。

第四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院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十九條  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理,須報黑龍江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條  由違紀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或學院其他相關部門負責調查取證的學生違紀事件的相關材料(包括當事學生、證人等簽字的原始材料和整理材料),應在調查結束後兩個工作日内移交學生處,由學生處審查;學生處負責調查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學生處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一條  負責查處學生違紀行為的工作人員在查處過程中與當事學生接觸時,必須首先表明身份,尊敬當事學生人格,嚴禁侮辱、打罵違紀學生。

第五十二條  對違紀學生處分決定,輔導員應及時找受處分學生談話并讓其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字;拒絕簽字或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确定相關證明人給予證明并記錄在案。

第五十三條  學生違紀事實調查清楚後,應依據本條例及時做出處理,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在三個工作日(以通報下發之日為準)内及時送達違紀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院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四條  學生違紀須同時給予黨、團紀律處分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院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六條  學生對學院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據本手冊總則第六章學生申訴提出申訴。

第十章   違紀處分的解除

第五十七條  處分解除的條件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留校察看處分者,從處分批準之日起,經過一年(含一年)以上考核期,未再受過學院、二級學院通報批評和任何處分,可申請解除其原處分;畢業前夕違紀的學生,可根據具體表現提前解除處分。處分解除後,學生有權參加當年的評優、評獎。

第五十八條  解除處分的審批程序及批準權限

(一)受處分學生以書面形式寫明自己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及在考核期間的表現,申請解除處分;

(二)本人在班會上宣讀解除處分申請,經班級全體同學評議,以集體不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過半數,解除處分申請在班級通過。

(三)二級學院領導審核班級評議,經研究同意後,填寫《解除處分登記表》報學生處審定。

(四)畢業前未能解除違紀處分的學生,由用人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出具一份畢業後表現證明,再履行二級學院、院兩級審批手續。

(五)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生處批準解除處分;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處提出解除意見,主管學生工作副院長審批。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确要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規定中相類似條款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99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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